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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河流水 于 2015-5-15 13:36 編輯
不管是為了鍛煉還是為了別的什么事情,公共場所有公共場所的行為準則,那就是不能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破壞正常公共秩序。鍛煉身體和學習、生活、休息都是個人享有的權利,但權利的享有不等于無限制的自由,行使某項權利不能以犧牲他人的正當權利或對抗他人正當權利為前提。
居民小區內或小區周邊跳“廣場舞”,個人認為是不合適的,原因有三:
第一,或多或少會產生噪音,影響他人。
第二,跳廣場舞,使得本屬于小區全體居民或公眾共享的場所,被個別人或特定團體在一定時間內相對固定占有使用,對公眾權利行使形成對抗。
第三,從各地廣場舞的情況看,一個地區一旦形成跳廣場舞的氛圍,很可能會迅速發展,進而變得不可控,很難保證正常的公共秩序不被破壞。
解決這個問題,應該本著讓不同個體的不同權利訴求都能各行其道、互不沖突對抗的原則。個人建議:
第一,政府積極介入,做好服務和管理。搞好群眾休閑文化活動場所規劃,既要開辟劃定一些現有的,與居民小區有一定距離的或室內的文化休閑場所(如公園、健身館),又要制定好未來的群眾文化活動陣地建設方案。畢竟生態城的群眾文化工作搞得有聲有色,同樣是生態城領導的一大政績嘛。
第二,在當前這個階段,生態城居民應相互理解,相互監督,合理選擇活動場所,避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共同營造和維護來之不易的良好居住環境。老人們要為年應人帶好頭,大人們給孩子們做好示范,就當是給兒女和子孫后代留下一塊良好的成長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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