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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隨風如流 于 2015-7-5 16:46 編輯
看到樓上的回復我感到深深的無奈,這位大哥根本就沒有弄清楚什么叫“業委會”建議去看看物業法,業委會是業主們通過選舉選出來的在法律上是承認的,業委會在跟物業溝通時是就代表了廣大業主的利益,你說業委會發起了很多活動,那是什么活動,是娛樂活動還是與物業就某些問題協商時發起的活動,如果是娛樂活動那么不好意思,我們工作很忙不一定有時間。如果是與物業就某些問題協商而發起的活動,那么我可以告訴你大可不比,因為業委會就代表廣大業主,跟物業談判時根本就不用廣大業主出面,這是法律賦予業委會的權利,業委會有權利更換物業公司的。如果業委會不作為,那么只有兩個原因,一是被物業公司收買,二是根本就不是廣大業主選出來的是物業公司制定的。根據我國的《選舉法》以上兩條都是違法的。還有上樓的說不交物業費,那么我可以告訴你,那就更不對,只有交了物業費我才可以理直氣壯的對物業的不作為經行投訴,哪怕有一天對薄公堂我也可以指著物業經理罵,因為我交物業費了,你物業拿了我的錢憑什么不把問題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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