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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設施設備、相關場地,不得分割進行物業管理。
第五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電梯、智能系統等設備的運行服務;
(三)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和綠地、樹木、綠化設施的養護、管理;
(四)物業裝飾裝修的管理;
(五)車輛行駛和停放秩序的服務、管理;
(六)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的服務、管理;
(七)物業資料的查詢服務和管理;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物業服務中包括車輛行駛和停放秩序的服務、管理;再收車輛管理費屬于重復收費亂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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