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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征收城鎮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辦法
(津政發[2001]36號文件2001年5月24日發布)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城鎮居民和按規定應當辦理暫住證的外埠來津人員,均應交納城鎮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征收城鎮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收費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由街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委托物業管理單位代收。區、縣暫住人口辦公室負責轄區內暫住人口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
第四條收費標準:
(一)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每戶每月征收5元,不再另外征收每戶每月2元的居民保潔費;
(二)物業管理小區內的居民每月每戶征收3元;
(三)暫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2元。
第五條享受國家定期優恤的優撫戶和生活特困戶,經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核準后可免交。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暫住人口辦公室應當向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物價管理部門申辦收費許可證,做到亮證收費。
收費人員收費時,須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員證》。
第七條城鎮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上繳區、縣財政專戶。收費必須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
第八條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凡按每戶每月征收5元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區、縣財政應當將其中2元返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專項用于居民區清掃保潔和垃圾收集費用的支出。
市內六區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市容管理委員會根據《天津統計年鑒》公布的城鎮居民戶數及主管部門提供的暫住人口人數計算應征收的金額,由市內六區征收,并按一定比例上繳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2001年按應征收金額的60%,2002年起按應征收金額的70%,以此確定上交額度。由市財政部門與區財政部門通過年終結算辦理定額上繳金額事項,各區上交的經費專款用于垃圾處理費用開支。各區征收的垃圾處理費的余額由區財政部門統一安排使用。
環城四區、濱海三區、武清區及各縣征收的垃圾處理費統一納入區、縣財政專戶管理,用于垃圾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
任何單位不得挪用、占用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城鎮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的執行情況必須接受物價、財政、審計和市市容環境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本辦法自2001年7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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